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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6854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09-03-1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2008年,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8]179号),团结并带领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条主线,开拓进取、顽强拼搏、扎实工作,切实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及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取得了显著成效,行业安全生产四项指标比上年度均有大幅下降,确保了全省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事实证明,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方针的重要体现,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举措,是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
当前,我省交通建设任务繁重,安全形势严峻,必须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工作重心前移,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我省交通建设这一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我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方针,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到2010年全省交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排查原则:全面摸清一般隐患、绝不放过重大隐患。
(二)治理原则: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三、隐患分级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和督查制度
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管手段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应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
2、每月集中对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能立即整改消除的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一般隐患的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率不低于90%。
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统一聘任、部门组织、企业付酬,实务实补”的原则,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每季度集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
  (二)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三级监控和挂牌督办制度
1、对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一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并负责挂牌督促整改;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建立二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并负责挂牌督促整改;对易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各行业管理单位建立三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挂牌督促整改。
  2、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明确隐患督办责任单位、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上报整改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3、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治理结束时,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督办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督办责任单位予以摘牌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制度
  1、各单位、各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对各自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消除情况等,防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
2、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摘牌后第2个月,治理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验收,行业管理单位要组织复查,并向省厅报告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防止安全隐患反弹。
  (四)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保障制度
  1、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谁经营、谁排查,谁受益、谁治理”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并负责组织制定较大以上隐患监控治理措施,做到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时限“五落实”。
2、切实落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和各行业管理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较大以上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受理举报查处、统计上报及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3、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排查资金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要保障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费,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
  (五)安全生产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
1、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和重点单位分别落实1名安全监督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大及以上安全隐患由安全监督员每10天检查1次,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每15天检查1次,一般安全隐患每月检查1次,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管理监督员和联系单位工作,对安全监督员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定期向省厅上报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
  (六)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对本单位职工发现、排除、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排除事故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经济奖励,要保护上报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上报人和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2、省厅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负责报告和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设立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落实工作责任和人员,确保隐患报告和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厅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029-88455076(含传真)
(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1、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公布、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交通安全生产形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情况。
2、各单位、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系,及时报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先进典型事例,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坚决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的错误倾向,扎扎实实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仍按照省厅《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8]179号)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文字说明,如实、详细填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并按时上报省厅。
(三)各单位、各部门于3月30前将各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措施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各单位、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 交通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表
3. 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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